原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某,
委托代理人李XX,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龙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某,湖南省株洲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龙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XX承担。
审判员王丹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叶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