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
申请执行人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略)长沙市X区X路住(略),现在美国务工。
被执行人株洲市X区龙头铺环卫所,住所地石峰区X镇政府办公楼。
负责人唐某,该所所长。
被执行人株洲市X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石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主任。
申请执行人赵某、谭某与被执行人株洲市X区龙头铺环卫所、株洲市X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5日作出的(2008)株石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2011年8月26日,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本院(2011)株石法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赵某、谭某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赵某、谭某申请执行株洲市X区龙头铺环卫所、株洲市X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刘治国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