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X乡XXX。
被告袁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X乡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1年6月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杨坚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汤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