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郭某,男,1950年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1954年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王某,男,1977年生。
委托代理人成瑞萍、李某,开封市X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郭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2010)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上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成瑞萍、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某与大王某一组就该组烟酒门市部的经营签订有承包协议,该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明确。因王某收取了本案涉诉房屋租金,郭某以王某不当得利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该承包协议实为租赁协议,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后无效为由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该承包协议主体系大王某一组与郭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处理协议效力问题不是本案审理范围。所以,一审法院以协议期限超过二十年期间为由驳回原告郭某的诉求与原告郭某的诉请相悖。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2010)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任晓飞
审判员薛国胜
代理审判员石林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胡朝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