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石xx与梁xx、陈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石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

委托代理人白xx,源汇区X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xx,男,汉族,46岁,源汇区xx农业养殖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田xx,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男,汉族,57岁,源汇区国营农场会计。

委托代理人周xx,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xx与被告梁xx、陈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xx及其委托代理人白xx、被告梁xx的委托代理人田xx、被告陈xx及其委托代理人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xx诉称,原告是临颍县xx乡畜牧交易员,与被告梁xx经常有买卖肉牛业务往来。2008年10月5日,原告找被告梁xx买肉牛,价值15万元。梁xx让原告把15万元通过漯河邮政储蓄银行打到被告陈xx的账户上,但是原告只拉走了价值2万元的肉牛。故起诉要求判令二被告返还买牛款13万元及利息(月息3分),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梁xx辩称,1、我欠原告买牛款13万属实,但原告主张利息不应支持。2、我让原告通过陈xx的账户转的货款,货款15万已收到,我愿意自己承担责任,陈xx不承担责任。

被告陈xx辩称,原告只是通过我的账户转的款,15万元货款已给梁xx,我不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临颍县xx乡畜牧交易员,与被告梁xx经常有买卖肉牛业务往来。2008年10月5日,原告找被告梁xx买牛,价值15万元。梁xx让原告把15万元通过漯河邮政储蓄银行打到被告陈xx的账户上,梁xx出具收条一份,上载明:“收条,梁xx10月5日收老石买牛款壹拾伍万元,2008年10月5日”。后梁xx收到这15万元买牛款,但是梁xx只给了原告价值2万元的肉牛,下欠价值13万元的肉牛一直未给,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来院。

本院认为,原告石xx购买被告梁xx价值15万元的肉牛,梁xx尚欠原告价值13万元的肉牛未给的事实,由被告梁xx出具的收条及庭审中梁xx自认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但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故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但梁xx收到货款后未能及时履行交付货物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可自梁xx收到货款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进行计息。梁xx让原告通过被告陈xx的账户转的货款,陈xx未参与买卖肉牛交易活动,且该货款梁xx已收到,且其愿意自己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陈xx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石xx货款13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08年10月5日至履行之日止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石xx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0元,由被告梁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李国明

审判员郭智勇

二OO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俊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