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X镇XXX。
法定代理人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黄石,醴陵市渌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X镇XXX。
本院受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4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余向阳
二○一一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汤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