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铁路某输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0)武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武汉铁路某输检察院。
被告人路某甲,女,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00年6月7日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被抓获后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押武汉铁路某安处看守所。
武汉铁路某输检察院以武铁检刑诉(200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某甲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0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铁路某输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乾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路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汉铁路某输检察院指控,2000年4月,被告人路某甲以5000元从王全志(在逃)处收买一女青年李××给其弟做妻子。指控的事实有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某等证据,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诉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路某甲对指控的收买妇女事实和证据均不持异议,同时辩称:“不清楚李是被拐卖的”。
经审理查明,2000年4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路某甲为了帮其弟(路某松,31岁)成婚,从王全志(男,38岁,在逃)处以5000元人民币收买被王拐卖的女青年李泽琴(又名李某琴,云南人,21岁)。6月6日公安人员在驻马店火车站内将欲返回原居住地的李泽琴解救,后抓获被告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泽琴证实:4月上旬在云南被王全志以找工作为名骗到河南上蔡县,并由路某甲收买给其弟为妻。
2、证人路某乙证实:姐路某甲用5000元现金从王全志处买得李泽琴,给其做妻并同居50余天。
3、驻马店火车站公安所民警闻振西等人证实:6月6日在二站台,将欲返回云南的李泽琴解救,次日将被告人在居住地抓获。
4、被告人供述的事实在卷,其目的和行为与上列证据相一致。
本案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甲以达到促使他人结婚的目的,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而用现金收买,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提出:“不知是被拐卖的妇女”辩护意见,经查,认定被告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既有被害人及某某等某言,又有被告人供述事实经过佐证,故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路某甲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00年9月1日起至2001年3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潘永进
审判员王亚军
代理审判员罗军
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金仁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