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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1月8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7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豫x号三轮汽车沿巩义市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岭新村处左转时,与同方向行走的张XX相撞,致张XX当场死亡。经巩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XX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室法医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书及收条、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华英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某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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