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瑶族,江华县X镇。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瑶族,江华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刘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某已按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封加德
审判员石燕娥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