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0)通刑初字第X号
被告人张某梅侮辱一案,本案于二000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2000)通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四项第十三行的“共计一千二百九十元五角”;
现更正为“共计一千零二十九元五角”。
审判长陈继德
审判员韩年莲
审判员厉从德
二000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胡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