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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梅侮辱案
时间:2000-06-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通刑初字第46号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0)通刑初字第X号

被告人张某梅侮辱一案,本案于二000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2000)通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四项第十三行的“共计一千二百九十元五角”;

现更正为“共计一千零二十九元五角”。

审判长陈继德

审判员韩年莲

审判员厉从德

二000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胡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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