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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绰号马X,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李某某、焦某,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在洛阳市X区凌宇花园倒车时,与被害人朱××驾驶的昌河面包车尾部发生“擦挂”,双方为此发生争执,被告人马某掰住被害人朱××右手拇指使其不能反抗,用右拳击打朱××头部左侧,并让被害人朱××赔偿损失300元。21时许,被害人朱××被送往洛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被诊断为左颞部头皮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右手软组织损伤。被害人朱××住院治疗22天,于2010年12月20日2时30分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朱××系在其脑内血管明显病变的基础上受到一定外力作用于头部致脑内血管破裂出血而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马某于2010年12月21日到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投案。

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马某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朱××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3万元,被害人朱××家属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马某从轻、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记录、接警经过、证人王×、赵××、黄××、陈××、李××、牛××、蔡一×、蔡二×的证言、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入院记录、洛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关于朱××的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投案说明、协某、收条、辨认笔录、被告人马某的户籍证明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马某的击打程度不足以造成被害人朱××死亡,脑内血管明显病变是造成其死亡的重要原因;且被告人马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家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及量刑建议,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卢海平

审判员:殷春昱

人民陪审员:夏晓梅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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