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26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无故到安平镇兴华学校寻衅滋事,并把该校学生耿xx右手打伤,经鉴定为轻伤。
另查明,事发后,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耿xx达成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五千元,被害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耿xx陈述,证人张一x、何xx、周xx、张二x、赵一x、张三x、谢xx、赵二x、王xx、邵xx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故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郭连文
二Ο一Ο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