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瑶族,江华县X镇。
被执行人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林XX,男,该村村主任。
被执行人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任XX,男,该村村主任。
被执行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刘XX,男,该村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唐某与江华瑶族自治县X村委会、江华瑶族自治县X村委会、江华瑶族自治县X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三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封加德
审判员石燕娥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