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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9)华法执字第102-X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下岗职工,湖南省湘阴县人,住(略)。

被执行人蒋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教师,住(略)。

本院在执行刘某与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蒋XX已按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吴木东

审判员祝诗忠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彭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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