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40岁。
委托代理人莫某某,男。
被告金某,女,35岁。
原告杨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远春独任审判,于2011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莫某某、被告金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金某于1996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5月1日在慈利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女杨某,于X年X月X日生育次女杨某某。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被告自2010年上半年开始分居。原告杨某现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金某离婚。原、被告均称无婚前个人财产,无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对上述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与被告金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杨某由原告杨某直接抚养至成年,原告杨某自愿负担全部抚养费。婚生女杨某某由被告金某直接抚养至成年,被告金某自愿负担全部抚养费。但杨某、杨某某仍属原、被告双方之女,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杨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远春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黎昌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