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詹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某,湖南省株洲市人,
委托代理人吴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株洲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某、变某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诉讼权利)。
被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某,湖南省株洲县人,
被告株洲市XX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
法定代表人田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变某、放某、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住所
地
法定代表人邓X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XX诉被告刘XX、株洲市XX出租车有限公司、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詹XX于201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詹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詹XX撤回对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王丹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叶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