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李某,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朱某,男。
李某与朱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1日作出(2010)锡滨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8月3日,李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李某于2011年9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已一次性了结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羊羚
审判员朱某
审判员龚育勤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汤燕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