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华法执字第33-X号
申请执行人蔡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被执行人彭XX,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被执行人杨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蔡XX与被执行人彭XX、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彭XX无固定收入,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杨XX下落不明。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X号文件精神,本案可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石燕娥
审判员盘承国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