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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何XX与被执行人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华法执字第31-X号

申请执行人何XX,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被执行人龙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X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XX与被执行人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龙XX外出打工,家中除维持基本生活的住房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X号文件精神,本案可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石燕娥

审判员盘承国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曾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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