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路某甲,男,汉族。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4月9日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8月1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从安阳市监狱解回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某甲犯诈骗罪,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海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路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被告人路某甲谎称能从南方买到银行拍卖的轿车,取得了被害人常某某的信任,并带常某某到珠海,交给常某辆无牌本田思域轿车,后被告人以到河北省上牌为名将车开走后逃匿,共骗取被害人常某某现金人民币7万元,至今未能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路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常某某陈述;证人李某某、张某某、路某乙、江某某证言;被告人路某甲书写的收条;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安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归案后拒不退赃,应从严惩处。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路某甲犯诈骗罪成立。被告人路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对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路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与二00九年四月九日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4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4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6日起至2017年1月5日止;罚金刑,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路某甲犯罪所得赃款7万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申瑛昌
审判员:魏运成
审判员:苏富军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子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