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曹文江,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穆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梁红军,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贺某某与被上诉人穆某某因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日作出(2008)站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宣判后,上诉人贺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30日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贺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曹文江、被上诉人穆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红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贺某某因所有权纠纷向原审法院的起诉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受理条件,原审法院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裁定驳回起诉属于事实不清,程序错误,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08)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由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审判长夏有成
审判员贾胜利
审判员韩咏梅
二00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何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