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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欧XX与被执行人熊XX、熊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华法执字第154-X号

申请执行人欧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被执行人熊XX,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乡。

被执行人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教师,住本县X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XX与被执行人熊XX、熊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熊XX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熊XX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欧XX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X号文件精神,本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熊XX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欧XX依法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祝诗忠

审判员吴木东

二0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毛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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