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邝某。
委托代理人蒋××。
委托代理人王××。
被告××小某。
代表人宁××。
委托代理人何××。
委托代理人宁××。
本院于2009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邝某与被告××小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邝某与被告××小某于2008年8月29日签订的《租地协议》。
二、被告××小某退还原告邝某租金x元,并补偿原告邝某x元,合计x元,该款被告于2010年5月11日前付清。
三、原告邝某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四、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260元,由原告邝某负担1260元,被告××小某负担3000元。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石纳新
审判员郭蓉
代理审判员陈学
二○一○年五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