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公某。
法定代表人李××。
被告徐××。
被告阳××。
本院于201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公某与被告徐××、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徐××支付原告××公某货款x元以及违约金x元,合计x元,该款限被告徐××于2010年5月6日前付x元,余款于2010年5月25日前付清。如逾期被告另支付原告××公某违约金x元。
被告阳××对上述被告徐××的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公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28元,财产保全费697元,合计1425元由被告徐××负担。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石纳新
审判员郭蓉
代理审判员陈学
二○一○年五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