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某某,女,53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少成,湖南开阳(略)事务所(略)。
被告周某某,男,46岁,汉族。
被告长沙电力安装修造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井湾子。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50岁,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X街X号。
代表人肖某某。
委托代理人冯东,北京市德恒(略)事务所(略)。
本院于2011年3月14日受理了原告洪某某诉被告周某某、长沙电力安装修造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满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共计赔付x元,其中于2011年6月3日前支付给原告洪某某赔偿款x元,于2011年6月3日前支付给被告长沙电力安装修造公司赔偿款x元;
二、原告洪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上述款项付清后,各方之间因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产生的纠纷全部解决。
本案受理费95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洪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满宏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唐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