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希,株洲市X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株洲市益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粟某,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仁,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某与被告株洲市益众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坤独任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株洲市益众实业有限公司于x年9月23日给付原告袁某4000元(当庭给付)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予收取。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坤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汤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