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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华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罗某,女,X年X月X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原、被告已达成离婚协议,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黄江波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毛昊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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