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霍某,男,1956年生。
委托代理人郭书运,尉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某,男,1982年生。
委托代理人何红旗,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一审被告丁某某,又名丁X,女,1957年生。
上诉人霍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一审被告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尉氏县人民法院(2010)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尉氏县人民法院(2010)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尉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6元,退还上诉人霍某。
审判长戴玉峰
审判员郭为民
审判员杨雯劏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孔德亮(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