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谢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谢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1年7月7日受理原告谢某甲诉被告谢某乙、唐某、李某、谢某丙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谢某甲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甲负担。
审判员刘亮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曾马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