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
被告葛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双峰县信用联社)与被告葛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峰县信用联社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峰县信用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双峰县信用联社负担。
代理审判员朱金成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周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