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略)。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1年6月22日受理原告廖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廖某于201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廖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刘某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曾马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