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医生,住(略)。
原告王某乙,男,1975年1月16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原告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原告王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以上五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以上五原告委托代理人郭华龙,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县人民医院,地址邵阳县X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医院院长。
本院2009年8月11日受理原告黎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丙与被告邵阳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黎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丙于201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丙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95元,由原告黎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丙负担。
审判长唐梦林
审判员简寻源
人民陪审员黎某章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邓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