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1955年农历正月16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于201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某某承担。
审判长张效强
审判员秦海泉
代理审判员窦俊杰
二O一O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耿鹏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