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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11月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段某某,男,1952年4月出生,汉族,住(略)。

李某某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于2006年6月27日提起诉讼。2007年9月25日,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段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0日作出(2008)驻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06)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发回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重审后,确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8日作出(2008)确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李某某、段某某的起诉。李某某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与段某某系相邻关系纠纷,不属拆迁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诉讼。李某某以相邻关系起诉属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李某某的起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08)确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确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王喜禄

审判员王社军

审判员翟贺年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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