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11月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段某某,男,1952年4月出生,汉族,住(略)。
李某某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于2006年6月27日提起诉讼。2007年9月25日,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段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0日作出(2008)驻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06)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发回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重审后,确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8日作出(2008)确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李某某、段某某的起诉。李某某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与段某某系相邻关系纠纷,不属拆迁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诉讼。李某某以相邻关系起诉属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李某某的起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08)确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确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王喜禄
审判员王社军
审判员翟贺年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