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男,瑶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黎某,女,瑶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邓某诉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邓某于2011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邓某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原告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邓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由邓某负担。
审判员:何海林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彭友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44、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161、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扩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