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湖南省洪江市人,系湖南省洪江市昌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詹(略),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于201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诉被告詹(略)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于201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欧阳军民
二0一一年九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段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