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冯济军,湖南星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略)。
被告王(略),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王(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委托代理人虽代为原告提交了书面离婚意见并提出不能出庭的理由,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告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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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周丽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段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