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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资法诉保执字第78号原告曹XX等人与被告谢XX其他民事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曹XX。

原告袁XX。

被告谢XX。

本院受理原告曹XX、袁XX诉被告谢XX其他民事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在袁某勇、袁某、罗朋林等90人处x元债权及x元股金,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曹XX、袁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在袁某勇、袁某、罗朋林等90人处x元债权及x元股金。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袁某

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黄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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