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被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因其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陈山中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黎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