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XX,女
被告赵X,男
委托代理人张X,男,本县华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何XX与被告赵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木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虹、人民陪审员陈涵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罗娅琼担任记录。原告何XX、被告赵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何XX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相识、相恋,于X年X月X日生子取名盘XX,2003年2月4日在江华县民政局补办登记结婚。2004年原告因其父病重回家探视,被告不予理解,且又常酗酒、打人,造成夫妻矛盾。2009年原告因卵巢囊肿再度病重时,告知被告,被告视若旁人,不予关心,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请离婚,婚生小孩盘XX由原告抚养。
被告赵X辩称:1、同意离婚;2、婚生小孩盘XX由被告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相识、相恋,于X年X月X日生子取名盘XX,2003年2月4日在江华县民政局补办登记结婚手续。2004年双方分开生活,婚生小孩盘XX一直随被告生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何XX与被告赵X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盘XX由被告赵X抚养,原告不负担抚养费。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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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李木华
审判员周虹
人民陪审员陈涵
二0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罗娅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