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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某诉被告瞿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凌辉,株洲市X区湘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瞿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瞿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谭某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撤回对被告瞿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某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张凌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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