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某诉称,原、被告1997年相识,1998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被告一直住在原告家,但被告对家庭不闻不问,没有责任感,被告离家多年没有消息。故诉请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张某某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1997年相识,1998年5月18日在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领取结婚证,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张×(曾用名何×)。原告称,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亦无存款及债权债务。现原、被告双方在夫妻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原、被告之间的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双方在夫妻生活中虽有矛盾产生,但只要双方能相互信任,妥善处理家庭事务,尚有和好的可能,且原告所提供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何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成
审判员赵晓莉
审判员蒋耀东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小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