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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易某诉被告长沙市X乡建设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芙行初字第X号

原告易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住(略)。

被告长沙市X乡建设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局长。

原告易某诉被告长沙市X乡建设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某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易某于201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易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易某撤回对长沙市X乡建设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易某负担。

审判员钟浩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彭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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