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昌佳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X街南段金质西湖花园院内。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
委托代理人程红伟,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某,男,汉族。
原告许昌佳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昌佳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红伟、被告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昌佳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系许昌市X村小区住户,原告系北关新村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机构。2008年9月2日被告领钥匙入住小区,同年9月15日与原告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每月1至5日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计有物业管理费、代收生活垃圾处置费和公共照明费),逾期加收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签约后,被告却不依约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在数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无奈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判令立即支付2008年10月至2009年6月份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用及滞纳金共504.6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魏某某辩称:原告服务不到位,管理费数额属实。被告没有交是因为原告治安差、态度差、小区照明差。
经审理查明:被告魏某某于2008年9月2日入住许昌市X村小区。2008年9月15日,原告许昌佳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某某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30元/月/户、另替政府代收垃圾处置费7元/月/户、公共照明费1元/月/户,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每月1日至5日为收费时间,被告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自逾期之日起每天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被告魏某某住该小区X号楼X单元X楼西户,建筑面积为132.33平方米,按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为每平方米每月0.3元。自2008年10月至2009年6月份被告欠原告物业管理费(9个月)357.29元、垃圾处理费及公共照明费(8个月)64元、滞纳金83.32元,共计504.61元。因被告魏某某认为原告服务不到位,经原告多次催促拒交物业管理服务费,引起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记录及书证等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佳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被告魏某某是该小区居住的业主,是该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的一方实际享有者和承担者,且已接受了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相关费用,被告拒不履行交纳相关费用是造成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8年10月至2009年6月份的物业管理费、垃圾处理费、公共照明费及滞纳金的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所辩理由无充分证据证明,原告亦不予确认,故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魏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欠原告许昌佳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10月至2009年6月份物业管理费357.29元、垃圾处理费及公共照明费64元、滞纳金83.32元,共计504.61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魏某某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武子
审判员杜捷
人民陪审员张玉改
二00九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马淼(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