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工商业主,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原告(反诉被告)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工商业主,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干部,住湖南省株洲市X村散户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反诉原告)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建龙,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某、冯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李某、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李某、金某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反诉,之后,被告(反诉原告)李某、金某又于2011年10月12日以另行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李某、金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损害他人和国家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李某、金某撤回反诉。
本案反诉受理费2613.5元,减半收取1306.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李某、金某承担。
审判长宋雪峰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人民陪审员何学知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欧阳君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