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
被告冯某甲,男。
被告冯某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冯某甲、冯某乙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贾海军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