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冯某甲、冯某乙合伙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淇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

被告冯某甲,男。

被告冯某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冯某甲、冯某乙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贾海军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