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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城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别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在永城市X村多次寻衅滋事,无故殴打潘XX、程XX、张XX、李X、潘XX、赵XX。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潘XX、程XX、张XX、李X、潘XX、赵XX陈述、证人潘一X、张某X、李XX、郝XX、张某X、王X、程一X、朱XX等人证言、被害人潘XX的伤情照片及潘其振、程XX的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7日起至2011年10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郑春玲

审判员张某爱

审判员陈素霞

二Ο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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