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案外人)刘某甲。
申请再审人(案外人)何某乙。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何某丙。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某丁。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尚某某。
被申请人尚某某与被申请人何某丙、刘某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邳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7日作出(2009)邳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刘某甲、何某乙不服,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刘某甲、何某乙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刘某甲、何某乙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再审人刘某甲、何某乙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郑友启
审判员闫建民
审判员李文武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神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