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岳某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渠某。
申请再审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某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08年1月9日作出的(2008)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中,申请再审人王某某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再审人王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郑友启
审判员李某武
审判员闫建民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神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