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吴某。
申请再审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7日作出(2008)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7月15日,李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李某某因与吴某之间的纠纷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再审人李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郑友启
审判员闫建民
审判员李某武
二00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神威